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百年人寿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的,百年人寿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百年人寿对超过免赔额80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补偿的,百年人寿对超过免赔额80元人民币的部分按9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规定、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的部分。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单年度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5%为限。
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百年人寿对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的,百年人寿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百年人寿对超过免赔额80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补偿的,百年人寿对超过免赔额80元人民币的部分按9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该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规定、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已获得补偿的部分。 附加合同每一保单年度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5%为限。 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2)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