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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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疾病保障,轻症多次赔付,确诊可免交余期保费,特定疾病还有额外保障,身故和全液压保障。
保险期限:
至75/85周岁/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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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 残,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您可选择合同第8.2.1至8.2.25项重大疾病中的五种作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保单上载明),百年人寿在给付1.2.3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轻症疾病),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9及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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