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欣逸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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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满期有满期金。
保险期限: 至70/75/8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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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至期满时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基本保额之和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2.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至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基本保额之和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1.2.2款规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6年龄性别错误”、“7.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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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75/80周岁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13698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9360
附加险 百年附加欣逸两全保险 终身 30年 4338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等待期 500000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满期保险金 280800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至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基本保额之和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808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具体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中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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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28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限:5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满期生存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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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生存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限:保至8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生存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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