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长期附加合同,则上述责任包含本合同同一被保险人的长期附加合同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并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一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完成后,本附加合同所附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额按照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当主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按剩余未减少金额继续减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全部降低为零后不再减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当主合同基本保额降低为零时,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终止。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1)若被保险人在当次就诊时已从基本医疗保险10、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除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第1.2.2项保险责任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当次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则我们根据70%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长期附加合同,则上述责任包含合同同一被保险人的长期附加合同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并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附加合同满期日后一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完成后,附加合同所附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额按照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当主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按剩余未减少金额继续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全部降低为零后不再减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当主合同基本保额降低为零时,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0/20/30年、至70/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