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75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12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40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不变,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之日后余下各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a)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b)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c)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附加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75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12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40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不变,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附加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之日后余下各期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a)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b)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c)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投保人故意自伤、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2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