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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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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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95%的给付比例,在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附加合同时,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5%的给付比例,在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接受治疗;

 

(9)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10)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1)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12)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3)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5)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7)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8)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9)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0)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2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22)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3)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4)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5)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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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9903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百年康盛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9660
附加险 百年附加安康保住院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243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等待期 500000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等待期 10000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附加合同时,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住院医疗费用包含: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及救护车使用费 被保人在等待期30日后患病且住院治疗,对于住院医疗费用按95%给付比例(包涵自费药),当累计金额达到基本保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安康保先行社保报销赔付95%,未先行社保报销赔付65% 若就诊时已从基本医疗、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获得费用补偿,仅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补偿后的余额进行赔付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至第五次给付按基本保额,间隔期为180天。
保证续保期间5年 10000 安康保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续保/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无30日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5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第三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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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医疗保险金:有
2.出院后特别关怀保险金:有
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有
4.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有
5.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基因检测保险金:有
6.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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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28天-10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社保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含特殊门诊):有
2.社保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含特殊门诊):有
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有
4.院外特药医疗保险金:有
5.120种重疾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有
6.重疾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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