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方案一(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可选责任均效力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方案二(可选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可选责任均效力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