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臻爱倍至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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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还有确诊轻症/重疾/中症可豁免保费。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一般医疗、重疾医疗都有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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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基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7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合同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基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基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5%的给付比例,在附加合同基本保额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对于发生门诊费用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80元人民币的部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任一种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据此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对于上述三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25种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6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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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28天-17周岁
保险期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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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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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最大投保年龄:50周岁(10/15年交),45周岁(20年交),35周岁(30/35年交) 最小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天)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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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选责任:有
2.可选责任:有
3.13项健康管理服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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