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满期时生存,百年人寿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百年人寿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与基本保额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至满期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与基本保额之和。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