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总保险费的10%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余下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a)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b)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c)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总保险费的10%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余下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a)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b)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c)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投保人故意自伤、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