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加入对比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重疾额外保障及身故保障,可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付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至7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已有 0 人推荐   
关注“沃保网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logo
获取验证码
您需要
保险客服为您解答
【多家对比更放心】
 
我已阅读并同意沃保网的用户协议
今日已有0人预约
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基本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每次确诊的重疾应属于不同组别。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可选责任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每次确诊的重疾应属于不同组别。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4合同效力终止”、“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重大疾病定义”、“9.1中症疾病定义”、“10.1轻症疾病定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展开全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5404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5405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每次确诊的重疾应属于不同组别。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25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250000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详细介绍
我要提问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轻症保险金、中症保险金、重疾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及...
投保年龄:0岁-6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轻度疾病保险金:有
2.中度疾病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少儿特定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有
5.少儿特定疾病及罕见病保险金:有
6.少儿特定疾病及罕见病保费豁免:有
7.老年特定疾病关爱金:有
8.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有
9.长期护理保险金:有
10.生命特别关爱金:有
1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12.年金转换权:有
加入对比
已有0人推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中症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保险期限:保至70岁、保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3.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4.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加入对比
已有0人推荐
请留下您的信息,沃保网立即指派 [平安人寿] 的优秀代理人为您服务:
* 您的姓名:
* 电子邮箱:
* 手机号码:
* 所属地区:
恭喜您,提交成功!
  • 为了使您及时获得专业服务,请谨记您的沃保账号:
  • 登录邮箱:
  • 初始密码: 123456 修改密码
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为您安排咨询和报价。
您还可以拨打沃保服务热线:0592-3662001,我们欢迎您的咨询!
扫描沃保微信
获取验证码
您需要
1位
2位
3位
保险客服为您解答
【多家对比更放心】
我已阅读并同意沃保网的用户协议
今日已有0人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