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5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
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指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包括截肢、终末期肾病。
截肢:
指因糖尿病肢端坏疽手术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下肢自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 |
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器官移植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