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由此而导致特种药品2费用,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非首次投保的,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在其用药期内使用的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的特种药品,我们在保险金额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比例支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由此而导致特种药品2费用,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非首次投保的,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在其用药期内使用的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种药品,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比例支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3)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接受治疗;
(7)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8)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9)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10)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1)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3)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4)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5)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4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4年龄性别错误”、“6.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