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定保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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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中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可选男性/女性/少儿特定疾病保障。
保险期限: 20/3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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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男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女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男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女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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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4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

保险案例

投保人:方先生,30岁

被保人:方先生,30岁

受益人:法定

投保内容:百年康定保基本责任

基本保额:50万元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20年

首年保费:3130元

保险权益:

1、轻症保障:35种轻症可赔3次,每次赔15万元。

2、中症保障:20种中症可赔2次,每次赔25万元。

3、重疾保障:100种重疾可赔1次50万元。

4、身故保障:方先生身故,保险公司赔已交保费之和给合同受益人

5、保费豁免:方先生初次确诊轻症或中症,剩余保费免交,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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