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犹豫期:15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