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日-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趸交、5/10/15/20/25/30年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种:赔付1次 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给付已交保费;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给付基本保额、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种:赔付2次
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给付已交保费;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给付5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5种:赔付3次 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给付已交保费;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给付30%保额 |
身故/高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等待期内,给付已交保费;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18周岁前,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额、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
可选责任一 | 男性/女性/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 男性/女性: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30%基本保额; 少儿: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30%基本保额 |
可选责任二 |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后,若被保人在1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疾以外的任意一种重疾,给付基本保额 |
可选责任三 |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在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给付130%基本保额 |
可选责任四 | 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在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给付130%基本保额 |
可选责任五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被保人年龄为50周岁(含),若未获赔过首次重疾保险金,自被保人60周岁后住院诊疗,给付0.1%基本保额*实际住院日数。累计给付90日,给付金额达到50%基本保额时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达到合同所指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6 /54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请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