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乐享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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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基本和可选两部分责任,基本提供一般医疗、质子重离子、100种重疾医疗费用保障,可选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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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30日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本公司实际给付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本公司累计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您选择“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项责任可用于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30日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本公司实际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您选择“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项责任可用于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实际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30日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本公司实际给付的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对下述4类医疗费用,按照合同“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恶性肿瘤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30日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的未愈疾病;

 

(15)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6)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17)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0)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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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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