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优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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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5种轻症、105种重疾、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疾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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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2.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特指原发于男性肺、肝、胃的恶性肿瘤以及白血病;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特指原发于女性乳房、子宫颈、子宫体、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的恶性肿瘤以及白血病。

本合同的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男性/女性/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男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2.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女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脊柱裂”)。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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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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