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住院治疗(若您选择了住院关怀津贴保险金责任)、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身故、高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或者极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返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或者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若您选择了住院关怀津贴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及豁免保险费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列重度疾病分为六组,每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三者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确诊之日的二十四时起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第二次确诊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第三次确诊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第四次确诊合同所约定的重度疾病180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除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6)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度 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陪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每年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陪护保险金,连续给付5次。 第一次给付日为首次确诊日的次年对应日,第二至第五次给付日依次类推。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恶性肿瘤——重度”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5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未领满5次“恶性肿瘤——重度”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恶性肿瘤——重度”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陪护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若“恶性肿瘤——重度”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极重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极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合同约定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极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高残,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三者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以下三者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住院关怀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尚未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且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当日)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怀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