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特定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身故、全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返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及豁免保险费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确诊之日的二十四时起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中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轻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发生的疾病同时满足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保险公司仅承担其中严重程度最高一项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严重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重度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 |
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方案一: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全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方案二: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全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所处的不同情形按约定给付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三百六十五日之后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首次重度疾病以外的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12种少儿特定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特定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男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且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12种成年男性特定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特定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女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且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8种成年女性特定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特定重度疾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1)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重度”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恶性肿瘤-重度”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2)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后,第三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重度”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该次“恶性肿瘤重度”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