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120%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或者高残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高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高残,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的120%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或者高残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