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所定义的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