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全部已交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身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的,自确定为高度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豁免本公司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费豁免 | 自身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费豁免 | 发生高度残疾的,自确定为高度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交费期满时不得超过60周岁
缴费方式
主险交费年期-1
保险期间
至主险交费期满,且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
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高度残疾返还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