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责任灵活,可满足企事业单位的个性化需求
保障全面,除意外和疾病身故责任外特别涵盖了意外和疾病全残责任
员工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体现亲情关怀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企事业员工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根据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根据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企事业单位员工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根据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合同“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意外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案例
某金融企业2005年11月为其全体员工购买了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其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200000元、疾病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 100000元。假设该企业某员工于2005年12月因疾病导致身故,则该企业员工将从保险公司获取10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整容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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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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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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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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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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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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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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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30日内发生事故,领取已交保费) |
可选责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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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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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30日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