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介绍
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是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疾病保障实惠,费用低廉,缴费方式简便的附加险种。
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身故,我们按首次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续保后身故,我们按最后一次续保后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时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 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我们按保险单上 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身故,我们按首次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续保后身故,我们按最后一次续保后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您可在购买长城金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以及长城金盈利年金保险(分红型)的同时购买
被保险人年龄:18至55周岁的健康人士
交费方式:年交
保险期间:10年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