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或高度残疾,(二)“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四)因导致高度残疾、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或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多种轻症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最高给付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多种重大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恶性肿瘤康复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重大疾病其中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除按前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康复金”,本合同终止。“恶性肿瘤康复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持续180天或以上的,则我们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每年给付1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连续给付10年,共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高残,或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死亡,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任何情况下,若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但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延迟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保险合同关系解除,只存在给付关系,我们最多向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条件的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给付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高残保险金”和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多种轻症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最高给付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康复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重大疾病其中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除按前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康复金”,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康复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持续180天或以上的,则我们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每年给付1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连续给付10年,共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高残,或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死亡,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任何情况下,若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但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延迟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保险合同关系解除,只存在给付关系,我们最多向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条件的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给付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到55周岁(注: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保至10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年交分为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年期和投保年龄相互关系如下表所示:
谁能保
多少钱
30岁王先生给,刚出生的儿子投保福康延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重疾保额30万元,年交保费4570.82元,交费20年,保障可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轻症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未满80周岁确诊,可领取) |
|
身故或高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恶性肿瘤康复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 (未满80周岁确诊,并且确诊后30天内生存,可领取) |
|
长期护理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0% (60周岁后认定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