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照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主险合同的满期日。若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满期日为准。
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账户价值的满期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高度残疾,按照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年金 | 从本保单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保单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本保单保险期满时,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账户价值的满期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同时,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 | 保单现金价值 |
年金 | 部分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保单现金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