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主险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及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年金转换权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账户价值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附加险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转换年金 |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案例
金先生和金太太,为刚出生的宝宝规划未来人生关键阶段的三笔资金: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养老金,让父母的爱与财富伴随孩子一生。
注:以上利益演示数据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计算得出,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利益分析--“三金一鑫”[按照红利分配为中档,万能结算利率为中档(4.5%)演示]:
1.生存金:每年给付有效保额的10%自动进入个人万能账户,直至87周岁;
2.满期金:88岁时给付有效保额和保额分红特有的满期红利333.5万元,自动进入个人万能账户;
3.万能金:生存金、满期金在公司的“万能保险账户”中进行日复利累积,按照公司当前的万能账户累计利率计算,88岁时万能账户中可累积2830.6万元,期间可灵活支取,用于教育、创业、婚嫁、养老;
4.百岁祝寿鑫:若“万能保险账户”价值一直不领取,100岁时总利益可达4800万元。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哪些
主险--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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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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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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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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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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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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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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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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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起每年领取一次,若身故、高残或生存至87周岁停止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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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险金额 (若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 |
附加险--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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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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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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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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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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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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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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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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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 (主险合同的满期日起,按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分期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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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若生存至100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