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有效保险金额的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从交费期满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附加险账户价值的满期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高残保险金
主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主险保险费(无息)及附加险账户价值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主险满期后附加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加险年金转换权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主险的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满期红利将在给付当时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附加险的个人万能账户。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主险有效期内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及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主险满期后附加险有效期内,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若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有效保险金额的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从交费期满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直至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主险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我们给付等值于附加险账户价值的满期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转换年金 | 从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如转换后账户价值为零,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保险期间:保20年,保30年,保40年,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
缴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案例
谁能保
多少钱
金先生30周岁,购买本保险计划,年交保费20925元,交费期10年,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额5万元。附加险追加保费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主险--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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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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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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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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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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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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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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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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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二年起至交费期满前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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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险金额×5% (保单生效第二年起至交费期满前一年,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满起至保单期满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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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险金额×10% (保单交费期满期,至保单期满前一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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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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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 |
附加险--长城附加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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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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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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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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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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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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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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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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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 (主险合同的满期日起,按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分期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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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