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经确认后,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2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事故导致的,领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事故导致的,领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 |
|
祝寿金 | 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健康人生保单已交保费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52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304000 |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经确认后,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500000 | 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50种轻症疾病】90日后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轻症疾病,按照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外赔付10万,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5次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 90日内患病给付所交保费,90日后给付保险金额,赔付50万。赔付后合同终止。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90日内给付所交保费,90日后给付保额50万,给付后合同终止。 4;身故,全残保险金 90日内给付所交保费,90日后18周岁前给付所交保费的2倍,18岁后给付保额50万,合同终止。 5;轻症豁免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90天后患轻症疾病,将豁免以后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续期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