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2017)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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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疾病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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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种轻症疾病,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或在同一事故中初次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 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同时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7)》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 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的一项,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7)》 合同同时终止,且有效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同时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同时主险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形下,保险公司仅给付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后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且有效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对的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同一原因导致或在同一事故中初次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或继承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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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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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多次重疾保险金:有
5.恶性肿瘤拓展保险金:有
6.疾病关爱金:有
7.一般医疗住院津贴日额:有
8.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有
9.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10.重疾保费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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