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约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上述补偿金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也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按 7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上述补偿金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也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7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猝死;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椎间盘突出症或椎间盘脱出症;
(八)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伤残状况。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附加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附加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