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罹患疾病,并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列四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若本主险合同不再续保,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含)的二十四时止。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一)门诊肾透析费用;
(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
(三)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一种或多种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下列费用,我们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若本主险合同不再续保,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含)的二十四时止。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一)门诊肾透析费用;
(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
(三)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需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发生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我们按60%计入赔付范围。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项下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不再承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罹患疾病,并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列四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在主险合同项下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一种或多种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明确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下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在主险合同项下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主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本主险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及本主险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高级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特别护理、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保健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十五)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六)购买人工器官;
(十七)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八)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院),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二十)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一)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医疗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
(二十二)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该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