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理赔标准的,我们不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的变更。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仅给付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中的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理赔标准的,保险公司不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的变更。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仅给付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中的一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