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七个及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在第七个及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1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金
自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七个及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第七个及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1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年金 | 自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满期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