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若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一)保障计划为计划一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保障计划为计划二
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