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至80周岁
- 1.保险责任:最高保额
2.满期保险金:已交保费*1.06
3.全残关爱金:20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累计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5,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 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保险公式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 险金的基础上,另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意外高残额外保险 金,保险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 额外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 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水陆交通意外高残额 外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 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保险合同终 止。 |
产品描述
长生吉星普照两全保险B款产品描述:
保障多种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和全残,51-55周岁可投保,满期有满期金,投保人群有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