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真情呵护母婴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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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短期保障5年,保障3种孕妇疾病、9种婴幼儿先天性疾病、胎儿或婴幼儿身故等
保险期限:
5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20-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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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产品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观念的更新,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已经得到了极大的转变和提升。现代女性是家庭有力的支撑点,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经济支柱与贤妻良母的双重角色,然而,压力增大、生活紧张、经历分娩等往往容易引发女性特有的疾病。要应付生活的未知挑战并达到生活目标,您需要健康的体魄和经济的独立。长生人寿特别推出《广电日生附加真情呵护母婴疾病保险》,更多地体现对现代女性的一份关爱和支持。
·产品特色
定期规划 保障突出:
定期健康保险,充分满足您人生规划需求,涵多种母婴疾病,保障范围广。
灵活搭配 提升保障:
灵活搭配在主险上,可提升保障水平,为您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母婴保障 人性关怀:
母婴健康保险金,缓解治病的经济压力,彰显人性关怀。
定期健康保险,充分满足您人生规划需求,涵多种母婴疾病,保障范围广。
灵活搭配 提升保障:
灵活搭配在主险上,可提升保障水平,为您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母婴保障 人性关怀:
母婴健康保险金,缓解治病的经济压力,彰显人性关怀。
·保险责任
一、 母婴健康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母婴健康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孕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2.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胎儿在妊娠第二十八周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所生育的婴幼儿在出生后二十八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因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的胎儿身故(为了抢救被保险人生命所作的治疗性终止妊娠除外)或婴幼儿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的责任。 3.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生育婴幼儿,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所生育的婴幼儿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婴幼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我们对母婴健康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母婴健康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孕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2.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胎儿在妊娠第二十八周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所生育的婴幼儿在出生后二十八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因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的胎儿身故(为了抢救被保险人生命所作的治疗性终止妊娠除外)或婴幼儿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的责任。 3.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生育婴幼儿,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所生育的婴幼儿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婴幼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我们对母婴健康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孕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经我们指定 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孕妇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
婴幼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生育婴幼儿,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所生育的婴幼儿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婴幼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母婴健 康保险金。 |
胎儿或婴幼儿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胎儿在妊娠 第二十八周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所生育的婴幼儿在出生后二十八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 因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的胎儿身故(为了抢救被保险人生命所作的治疗性终止妊娠 除外)或婴幼儿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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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20-40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
保额规定:最高保额为5万,最低保额1万元。
保险期间:五年
交费方式:趸交
保额规定:最高保额为5万,最低保额1万元。
保险期间:五年
谁能保
20-4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孕妇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60% |
胎儿或婴幼儿身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60% (胎儿在妊娠第28周后身故或婴幼儿在出生后28天内身故可领取;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胎儿或婴幼儿身故的,不承担责任) |
婴幼儿先天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0个月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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