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援助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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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在境外旅行时因意外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紧急救援、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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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援助时,我们通过授权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援助机构)提供24小时援助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援助机构按下列约定提供援助及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我们通过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我们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援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2.转院治疗

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治疗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3.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援助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援助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援助终止。

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援助终止。

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援助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4.儿童住院陪护

未满12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5.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未满12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该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6.安(火)葬、运送遗体(骨灰)回国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援助:

(1)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2)火葬及运送骨灰回国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运送遗体回国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7.行政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协助补办,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9.同行子女保障

若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同行且均参加本保险,且投保的紧急援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万元或100万元计划的,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对其随行的未满12周岁子女(限2名)按以上约定提供援助及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但其紧急援助保险金额以父母两人中紧急援助保险金额较低一方为准。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紧急援助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援助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援助费用达到紧急援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援助保险责任终止。

二、 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我们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援助时,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紧急门诊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直接造成的牙科治疗,我们通过援助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同行子女保障

若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同行且均参加本保险,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对其随行的未满12周岁子女(限2名)按以上约定提供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

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对每次境外旅行仅承担最长连续旅行时限内的保险责任。最长连续旅行时限由您和我们于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四、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若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五、在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况下,能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至最近的医院,当地救援、急救机构通常仍是实施紧急救治的最佳选择。我们授权的援助机构旨在为被保险人提出合适就医建议、找寻合适治疗机构并支付约定医疗费用,其不能替代当地救援、急救机构的角色,也不能替代这些机构的救援、急救职责。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1. 紧急门诊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 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会 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 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 人民币8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直接造成的牙科治疗,我们通过援助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 元(含人民币400 元) 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同行子女保障 若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同行且均参加本保险,我们通过援助机构对其随行的未满12 周岁子 女(限2 名)按以上约定提供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援助时, 我们通过授权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援助机构)提供24 小时援助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援 助机构按下列约定提供援助及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十天的人员,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您必须在被保险人境外旅行1出发前投保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但因遭遇意外事故所致伤害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被保险人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2.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害所产生的费用; 

13.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7.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8.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0. 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1.任何非紧急住院或者已作住院安排,但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2.未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但紧急情况除外; 

23.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4.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我们将不承担紧急援助保险责任中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2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 

二、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或不能严格遵守援助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将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援助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 

三、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援助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援助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援助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援助当中因非援助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援助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由于我们及援助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援助责任或延误履行援助责任的,我们及援助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我们及援助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六、 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我们及援助机构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援助责任或延误履行援助责任的,我们及援助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七、 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我们获取了保险金,我们将要求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损失。

·释义

境外旅行 指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旅行。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也按“境外旅行”处理。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援助机构 指优普环球援助公司。
保险事故 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的事故。
每次境外旅行 被保险人自通过中国海关出境始,至相邻下一次通过中国海关入境止,计为一次旅行。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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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紧急救援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紧急门诊及牙科门诊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40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怀孕、流产等;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害所产生的费用;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患精神疾病、先天性畸形等;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等;进行牙齿治疗、美容手术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无原始收据的费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援助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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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1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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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有
2.飞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有
3.轨道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有
4.船舶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有
5.公路客运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有
6.意外医疗保险金:有
7.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有
8.住院津贴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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