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 保障全面
只需缴纳低廉的保费,就可拥有烧伤、残疾、身故、器官切除等多重保障,并在主险保险期满后一次性获取满期保险金。
高额保障
尽享安心
在保险期间内,您将获得高额的保险保障,使生活安心无忧。
住院医疗
保证续保
多种住院津贴、住院费用报销计划可供选择,每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续保最高至64周岁。
重疾保险
幸福一生
在保险期间内,可获得多达30种重大疾病保障,让您远离疾病困扰。
保费豁免
贴心关怀
因疾病或意外所致成第二、三级残疾,将免除以后各期保费。
分享红利
安心得益
可根据公司每年经营情况参与红利分配,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保险计划方案
以25周岁(男性)为例: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额 | 交费期限 | 年交保费 | |
主险 | 瑞丰两全保险(保障至60周岁) | 50,000元 | 至60周岁 | 1255元 |
附 加 险 |
附加广福定期保险(保障至60周岁) | 100,000元 | 至60周岁 | 384元 |
附加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至60周岁) |
50,000元 | 至60周岁 | 295元 | |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障1年) | 50,000元 | 1年 | 90元 | |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保障1年) | 100元 | 1年 | 149元 | |
*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C款(保障1年) | 3000元 | 1年 | 143元 | |
△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障1年) | 1年 | 37元 | ||
*表示可保证续保,△表示可续保 |
首年保费 合计 |
2353元 |
*保证续保:一旦通过公司核保评估,您即可享受连续五年的保证续保,即在此五年间,我们不会以任何理由拒绝您的续保申请。若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最高续保年龄64周岁或主合同交费期满,本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
·保险利益
主要保障 利益 |
具体描述 | 保额 | 保障期 |
人身保障 |
疾病身故/ 高残保险金 |
15万元 | 至60周岁 |
意外身故/ 高残保险金 |
15+5万元 | 至60周岁(其中5万元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可申请续保) | |
医疗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万元 | 至60周岁 |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100元/天,最高180天/年 | 1年(可申请续保,每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 |
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金 | 3000元/年 |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将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本保险计划终止。
(年龄:周岁 单位:人民币) |
保险单年度末/年龄 | 主险(瑞丰)累积红利测算 |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主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 天。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此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此后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 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 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 诊断必须入住医院进行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 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续保情况下出现 一次住院跨越不同保险期间,则该次住院日数并入入院所在保险期间计算。 |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 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住院重症 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续 保情况下出现一次住院跨越不同保险期间,则该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并入入院所在保险 期间计算。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有效期内,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 医生诊断入住医院进行治疗,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已参加当地社保,对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社 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 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的 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对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扣除被保 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的 70%给付住院医疗保 险金。 同一次住院所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 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 一次住院。若被保险人在续保情况下出现同一次住院跨越不同保险期间,该同一次住院所给 付的医疗保险金并入最初入院所在保险期间计算。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保报销范围的规定。 |
豁免保险费 | 一、成人保险 有效期内,若您 1. 在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的疾病致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 表》所列第二、三级残疾; 2. 或因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 表》所列第二、三级残疾的。 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 应交的期交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儿童保险 有效期内,若您 1. 在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的疾病致成身故或本附加合同所附《残 疾程度表》所列第一、二、三级残疾; 2. 或因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本附加合同所附《残 疾程度表》所列第一、二、三级残疾的。 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保费 |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人士均可投保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主险--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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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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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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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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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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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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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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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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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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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广福定期寿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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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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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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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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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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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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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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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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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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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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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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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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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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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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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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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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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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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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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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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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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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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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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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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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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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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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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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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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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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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日额×住院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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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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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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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日额×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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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C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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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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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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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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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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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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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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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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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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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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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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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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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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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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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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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伤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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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90天后发生第二、三级伤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意外伤害不受上述90天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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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伤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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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90天后发生第一、二、三级伤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意外伤害不受上述90天约束)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高空作业、妊娠流产分娩、生殖相关的治疗、整容整形、牙科修复、视力矫正、非医疗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康复性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