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在认可的医院3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及住院)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则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 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在认可的医 院3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 疗费用(包括门急诊及住院)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
三、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六、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十七、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十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等;脊椎间盘突出症;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等;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等;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等导致的意外;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