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且团体账户余额大于零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 或患疾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合计总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最高使用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每次获得医疗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将从团体账户余额中扣去相应的金额。当团体账户余额扣减至零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且团体账户余额大于零的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而经医生诊断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对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住院天数乘以10 元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6×10当团体账户余额扣减至零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且团体账户余额大于零的期间内,若遭遇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而经医生诊断住院治疗的,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住院天数乘以 10 元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10 当团体账户余额扣减至零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且团体账户余额大于零的期间内,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疾病在医院 进行治疗的,对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合计总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 最高使用限额为限。 每次获得医疗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将从团体账户余额中扣去相应的金额。当团体 账户余额扣减至零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及其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投保人为与其无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
三、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
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二、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醉酒、斗殴、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未遵医嘱、在中国大陆意外地区治疗、参加高危运动、非医疗必要的检查疗养护理治疗等、整容手术、整形、牙科修复、视力矫正、感染艾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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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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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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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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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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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