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1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及以上。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费交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本合同的满期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三、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四、 被保险人猝死;
五、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九、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参加武术比赛、精神疾病、醉酒、斗殴、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猝死、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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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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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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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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