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2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事故3,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列车4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公交车、班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5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
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公交车、班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班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非营运乘用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非营运乘用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非营运乘用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以上交通工具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保险责任中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交通工具之一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保险责任中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合同约定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乘坐合同约定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中暑;
三、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四、 被保险人猝死;
五、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机动车;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1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及以上。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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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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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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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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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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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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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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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列车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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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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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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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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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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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班车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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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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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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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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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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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乘用车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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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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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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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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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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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精神疾病、中暑、妊娠分娩怀孕、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猝死、违反安装乘坐规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