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祝寿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分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和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祝寿金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四、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则我们每年按生存保险金的一倍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于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以后各期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五、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每年按生存保险金的三倍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于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以后各期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列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是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生存,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且生存,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合同有效,且在祝寿金领取日仍生存,则我们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分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和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祝寿金领取日一经确定,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 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2. 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则我们每年按生存保险金的一倍给付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首期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于事故发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以后各期于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 |
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且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公交车、列车或轮船而遭遇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高度残疾,则我们每年按生存保险金的三倍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3/5/10年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关爱一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4. 被保险人因疾病、中暑、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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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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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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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犹豫期结束,次日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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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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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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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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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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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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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70周岁、80周岁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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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一生护理金 (因意外或观察期外疾病而全残后,每年可领取一次) |
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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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
60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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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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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一生特别护理保险金 (因公共交通意外导致全残后,每年可领取一次) |
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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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4% |
60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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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