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年领:每期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月领:每期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百分之八点五)。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养老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年领:每期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月领:每期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百分之八点五)。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第七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六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四条“如实告知”及第二十五条“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