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协会货物保险(B)条款
(1982年修订)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 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
1.2.2 抛货或浪击落海;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1.3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及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责任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 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包装及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谓之“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 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
4.8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与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 保险人坚持船舶必须适航并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 捕获、逮捕、禁制或拘留,以及这种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7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 恐怖主义分子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期限
运输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1.1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8.1.2.1 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8.1.2.2 分配及分派货物,
或者
8.1.3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货物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但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3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运以及船东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仍需要按照上述有关保险终止期限和下述第9条的规定办理)。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9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第8条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者除非有特别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变更航程条款
10 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
理赔
可保利益条款
11 11.1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11.2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上述11.1款的规定,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契约之前。但是在缔约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晓者除外。
续运费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致使保险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在缺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物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适当而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第12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按照上述4、5、6、7各条所载除外责任的规定办理,还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13 本保险不负责推定全损,除非保险标的之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复、整理以及运送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本身的价值,并在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的情况下,得按推定全损赔偿。
增值条款
14.1 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货物办理任何增值保险,则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加上所有承保该项损失的增值保险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14.2 当本保险承保增值保险时,则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原有的保险单项下的总保额和保险人对该项损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险额的总和。本保险应按其保险金额在保险总额中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保险受益
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
15 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