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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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八)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九)被保险人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业务;
(十一)被保险人被收缴《监理许可证书》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或被勒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
工程监理业务;
(十二)被保险人的监理工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后或被勒令暂停执业期间继续执行业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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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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