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损失或
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
3.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
4.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
5.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
6.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旅游者死亡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运输费用。
(三)被保险人或其委托方照管下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包括由于旅游所必需的重要证
件遗失而产生的补办证件的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随团导游或领队在带团过程中,因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二)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由于被保险人制定旅游计
划的过失导致旅游者遭遇上述事件不在此限;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旅游者的犯罪、过错行为或自身疾病;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但由于被保险人制定旅游
计划的过失导致旅游者遭遇上述事件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但本条款第五条所列情形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七)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
资料、旅游者身上穿戴的衣物、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八)旅游者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
等高风险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九)随团导游或领队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自身的伤残或死亡;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