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培训场地内从事驾驶员培训、考试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学员(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或参加驾驶执照考试的人员)或教员遭受下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人身伤亡;
(二)行李物品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洪水、暴雨、台风、暴风、泥石流、崖崩、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超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规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
(七)被保险人聘请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八)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年检的教练车经营培训业务;
(九)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自杀、犯罪或故意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包括教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下列财产的损失: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